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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營業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即清算人
謝明星
抗告人
即原告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即清算人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8 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94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損害賠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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