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盈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儷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204,58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7,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204,58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7,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