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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鄧麗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鄧賀云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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