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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上訴人
被告
鄭珠瑞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張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則本院原判決主文第1項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842萬8007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842萬8007元,另主文第2項命上訴人應將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2分之1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7萬907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2624元×面積528.56㎡×1/2=597萬90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併計算結果,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440萬7078元(計算式:

48428007+5 979071=5440707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萬62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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