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芸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葛曉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葛曉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