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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上訴人
被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巨寶包裝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543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1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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