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巨寶包裝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543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1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