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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確認借名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抗告人
郭茂鏞
抗告人
張鎮麟即張進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相對人
劉秋幸

      李慎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秋幸、李慎廣間因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本院所為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借名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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