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 上訴人
- 張王秀金
- 訴訟代理人
- 王紹榕
- 上訴人
- 張杏如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王紹榕
- 被上訴人
- 張阿秋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6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