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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上訴人
張王秀金
訴訟代理人
王紹榕
上訴人
張杏如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王紹榕
被上訴人
張阿秋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6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