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6號
- 原告
- 郭秀花
- 訴訟代理人
- 白明珠
- 被告
- 陳仁昶
- 被告
- 陳淑貞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蔣志明律師
- 被告
- 陳明孜
- 被告
- 郭明哲
- 被告
- 李念學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等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金上訴字第721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經兩造同意於上開刑案實體判決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由,於民國104年7月3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原告於105年1月13日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是本院認本件民事訴訟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