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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6號

原告
郭秀花
訴訟代理人
白明珠
被告
陳仁昶
被告
陳淑貞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告
陳明孜
被告
郭明哲
被告
李念學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等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金上訴字第721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經兩造同意於上開刑案實體判決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由,於民國104年7月3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原告於105年1月13日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是本院認本件民事訴訟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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