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4號聲 請 人 王志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張齡方 ┌──────────────────────────────────────────────┐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2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1029-5 │1 │1000│ │ ├──┼───────────────┼──────────────┼───┼────┼───┤ │0002│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181-3 │1 │47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