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周惠翼
蔡文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中市清水合作農場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上訴人周惠翼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171,952元,上訴人蔡文惠部分為1,181,239元,合計3,353,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