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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66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66號

聲請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受 選任人 陳献章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繼松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献章會計師為被繼承人廖繼松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繼松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廖繼松(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 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00○00號 2樓)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9月20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對被繼承人主張權利,依法向本院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信用卡申請表格影本、欠款餘額資料畫面、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被繼承人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書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2年度司繼字第2307號、第2373號及第2544號卷宗核閱無誤。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詢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陳献章會計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該會105年3月14日中市會字第105081號函附卷可稽。陳献章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從而,本院認為由陳献章會計師(男、事務所設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6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