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8號
- 聲請人
- 廖書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昱揚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昱揚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揚公司)之清算人,業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清算完結,且經105年10月24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爰檢具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帳冊保管人同意書、帳冊保管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等件,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昱揚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曾陳報昱揚公司104年度及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故本院迄未核備聲請人聲報昱揚公司清算完結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65號聲報清算完結及105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等卷證查核屬實,堪認昱揚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是聲請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其為昱揚公司之簿冊保管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