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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3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告
陳姬妃
被告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甫
被告
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正忠
被告
陳正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按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係聲明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他債權人或債務人起訴,請求受訴法院予以判決,使生更正分配表之效果,屬形成之訴。其訴訟結果,如原告敗訴者,仍依原分配表分配;如原告勝訴者,異議之部分回復未製作分配表前之狀態,執行處應依判決之內容,更正或重新作分配表。因此,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以原告主張其在分配表變更前後所得分配之差額利益為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21977號分配表所示第3 項、第4 項、第10項、第11項之所在分配金額均應更正為「零元」【即第3 項(假扣押執行費)被告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2,000元】、【第4 項被告陳正忠、235,960 元】、【第10項被告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 元】、【第11項被告陳正忠、29,495,000元】等情。玆依卷附上開分配表所載,原告(普通債權)之分配順序第一順位,原告分配金額為9,846,500 元,不足額為9,761,051 元,則本件原告之起訴如獲勝訴,其可能增加之分配額即為9,761,05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61,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723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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