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2號
- 上訴人
- 張永澤
- 上訴人
- 郭鴛鴦
- 被上訴人
- 張珍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1萬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