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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2號

返還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2號

上訴人
張永澤
上訴人
郭鴛鴦
被上訴人
張珍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1萬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