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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

返還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金灶楊忠城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

上訴人
林慶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地城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車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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