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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8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容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容榕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國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8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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