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0號
- 上訴人
- 鐘小雯
- 被上訴人
- 和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鍾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170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170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