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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信展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 上 訴 人 信展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62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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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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