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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偉立

      張程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偉立、張程裕與被上訴人即原告JenniferElizabeth Matthews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2815元(計算式:被上訴人於105年1月間起訴聲明請求美金17,000元33.552〈105年1月29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牌告匯率〉,再加被上訴人於106年2月6日擴張聲明請求美金153,000元31.127〈106年2月6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牌告匯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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