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偉立
張程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偉立、張程裕與被上訴人即原告JenniferElizabeth Matthews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2815元(計算式:被上訴人於105年1月間起訴聲明請求美金17,000元33.552〈105年1月29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牌告匯率〉,再加被上訴人於106年2月6日擴張聲明請求美金153,000元31.127〈106年2月6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牌告匯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