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9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松山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9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