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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6號

上訴人
李佳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楊鳳如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黎方中、楊適生等3人間本院105年度醫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計為新臺幣(下同)5,849,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1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