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兼被上訴人
- 陳志中
- 被上訴人
- 陳張淑惠
- 上訴人
- 兼被上訴人
- 陳伯勲
- 兼被上訴人
- 陳伯源
- 兼被上訴人
- 陳伯川
- 兼被上訴人
- 陳玲容
- 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 林宥任
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108年2月13日本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
一、上訴人陳志中上訴部分:上訴人陳志中係對陳張淑惠等5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437,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1,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陳志中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陳伯勲、陳伯源、陳伯川、陳玲容等4人之上訴部分:依上訴人陳伯勲等4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9,481,408元(2004464+13500000+14271990〈股份1427199股x每股10元=14271990〉+7135996+2568958=394814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陳伯勲等4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