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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李悌愷賴恭利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訴人
王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惠玲、王藺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悌愷

                   法官 賴恭利

                   法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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