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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藍俊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藍俊雄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世武、簡綉美、張妙君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