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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姚賴云庭即賴遠珠
即被告
賴秀彩
即被告
賴美樺即賴秀蕙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賴青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貞妤
即原告
賴宜欣
即原告
賴昱良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參照)。查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起訴時應有部分及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如附表所示,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為新臺幣(下同)6,682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萬0,1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臺中市西屯區│起訴時應有│面積(平方 │公告現值│訴訟價額  │
│下石碑段土地│部分(公同 │公尺)   │(新臺幣)│(新臺幣)  │
│地號    │共有)   │     │    │      │
├──────┼─────┼─────┼────┼──────┤
│2083    │1/2    │2641   │50,000元│6,6025,000元│
├──────┼─────┼─────┼────┼──────┤
│2084-4   │1/2    │1     │50,000元│25,000元  │
├──────┼─────┼─────┼────┼──────┤
│2084-5   │1/2    │31    │50,000元│775,000元  │
├──────┼─────┴─────┴────┼──────┤
│合計    │                │6,6825,000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