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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悌愷賴恭利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上訴人
王慶鐘
被上訴人
王醇芸(原名:王惠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2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結果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所附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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