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 上訴人
- 劉陳鑾嬌
- 上訴人
- 劉全益
- 上訴人
- 劉敏雄
- 上訴人
- 劉惠媚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陳劉金西
- 上訴人
- 林台生
- 上訴人
- 林儀倫
- 上訴人
- 林立偉
- 上訴人
- 林金生
- 上訴人
- 林毅貞
- 上訴人
- 林澄生
- 上訴人
- 林千媚
- 上訴人
- 林靜貞
- 上訴人
- 林于庭
- 被上訴人
- 林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萬0010元(臺中市神岡區圳前段378、379、381、383、384、385、386地號土地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8500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有面積543.86平方公尺=1550萬00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萬2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