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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5號

上訴人
顧熾松

      顧景陽

      顧英哲

      顧名珠

      謝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4,54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0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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