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 原告
- 葉耀友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律師
- 被告
- 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世杰
- 訴訟代理人
- 杜逸新律師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記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