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卉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忠璧即鄭忠璧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24萬7,3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又上訴聲明第2 項後段關於出具道歉聲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8,4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上 訴 聲 明 │ 金    額 │
├────────┼────────┤
│第1 項:資遣費及│1萬4,250元   │
│年終獎金    │2萬8,500元   │
├────────┼────────┤
│第2 項:非財產上│20萬元     │
│損害      │        │
├────────┼────────┤
│第3 項:105 年3 │4,626 元(計算式│
│月3 日起算加班費│:174,083 ×194 │
│之遲延利息(本院│÷365 ×0.05=46│
│判決起算日為105 │26,元以下四捨五│
│年9 月13日,兩者│入)      │
│相差194 日)  │        │
├────────┼────────┤
│ 合    計 │24萬7,376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