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卉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忠璧即鄭忠璧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24萬7,3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又上訴聲明第2 項後段關於出具道歉聲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8,4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上 訴 聲 明 │ 金 額 │ ├────────┼────────┤ │第1 項:資遣費及│1萬4,250元 │ │年終獎金 │2萬8,500元 │ ├────────┼────────┤ │第2 項:非財產上│20萬元 │ │損害 │ │ ├────────┼────────┤ │第3 項:105 年3 │4,626 元(計算式│ │月3 日起算加班費│:174,083 ×194 │ │之遲延利息(本院│÷365 ×0.05=46│ │判決起算日為105 │26,元以下四捨五│ │年9 月13日,兩者│入) │ │相差194 日) │ │ ├────────┼────────┤ │ 合 計 │24萬7,37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