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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訴人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被上訴人
盧燈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41,415元【計算式:(月平均工資43629元×12月×10年=0000000元)+305935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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