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丁仁即裡冷熊爸營地等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丁仁即裡冷熊爸營地等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