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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78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8號

聲請人
廖書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昱揚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昱揚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揚公司)之清算人,業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清算完結,且經105年10月24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爰檢具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帳冊保管人同意書、帳冊保管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等件,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昱揚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曾陳報昱揚公司104年度及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故本院迄未核備聲請人聲報昱揚公司清算完結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65號聲報清算完結及105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等卷證查核屬實,堪認昱揚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是聲請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其為昱揚公司之簿冊保管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7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