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
- 債權人
- 陳博文即和勤農產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樂蔬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商號及其負責人印文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樂蔬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商號及其負責人印文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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