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債 權 人 陳博文即和勤農產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樂蔬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商號及其負責人印文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