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紐西蘭商凱若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名稱是否有誤?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本件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