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44號債 權 人 孫翊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供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及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債權人已於105年7月15日重新向本院陳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對請求補正事項仍付之闕如,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