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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7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47號

債權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睿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5 年03月0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9878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等事項。,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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