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7號
- 債權人
-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蔡馥如、
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
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鴻遠壓克力之正式登記名稱及釋明資料。
㈢敘明對債務人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力、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附表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