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7號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鴻遠壓克力之正式登記名稱及釋明資料。 ㈢敘明對債務人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力、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附表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