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85號
- 債權人
- 黃俊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昌即達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依狀述陳明昌即達昌企業向債權人黃俊榮借款,黃俊榮因業務需求將票據交付張春能之敘述與票據抬頭憑票支付張春明之證物事實不符,請提出取得票據權利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