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06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鴻禧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靜慧 ○ 號 債 務 人 姜忠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鴻禧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鴻禧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禧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