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債 權 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睿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麗嬌、林楚翔、林佳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敘明因可歸責於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事由,導致債權人所有委託加工置放該公司之木模具毀損,按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5年3月1日函准解散登記在 案,而蔡麗嬌、林楚翔、林佳蓁固為其清算人,前經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釋明,惟迄未補正,是債權人聲請對蔡麗嬌、林楚翔、林佳蓁發給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