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 債權人
-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睿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麗嬌、林楚翔、林佳蓁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敘明因可歸責於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事由,導致債權人所有委託加工置放該公司之木模具毀損,按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5年3月1日函准解散登記在案,而蔡麗嬌、林楚翔、林佳蓁固為其清算人,前經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釋明,惟迄未補正,是債權人聲請對蔡麗嬌、林楚翔、林佳蓁發給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