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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債權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睿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麗嬌、林楚翔、林佳蓁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敘明因可歸責於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事由,導致債權人所有委託加工置放該公司之木模具毀損,按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5年3月1日函准解散登記在案,而蔡麗嬌、林楚翔、林佳蓁固為其清算人,前經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釋明,惟迄未補正,是債權人聲請對蔡麗嬌、林楚翔、林佳蓁發給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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