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5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06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謝陳秀紅即啟福企業社
- 債務人
- 謝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九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六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