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9號債 權 人 王明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玉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玉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或「王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狀所載與請求原因事實欄不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利息起算日自105年2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欄清償期為105年3月5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