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77號
- 聲請人
- 謝陳秀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NGA8058097號)之發票人究係「啓」福企業社抑或「啟」福企業社?並請提出商業登記表過院參辦。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加蓋銀行戳章之影本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