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9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23號
- 抗告人
- 陳建銓即泰毅工程行
- 抗告人
- 黃于珊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23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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