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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92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23號

抗告人
陳建銓即泰毅工程行
抗告人
黃于珊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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