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9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93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宗翰即泰峰車業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欄與原因事實欄所載發票日為105年6月29日之本票票面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405,20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與所附本票票面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