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93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宗翰即泰峰車業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欄與原因事實欄所載發票日為105年6月29日之本票票面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405,20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與所附本票票面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