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497號
- 聲請人
- 簡和美
- 遺產管理人
- 陳献章
被繼承人 賴簡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二第二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