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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6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69號

聲請人
何阿市 ○○○市○○區○○○○街00○0號2樓
相對人
林沂茂
相對人
林宗秋
相對人
林棋
上一人代理人
儲福宏
相對人
林明聰
相對人
林銘華
相對人
林錦龍
相對人
林益興
上一人代理人
周斯帖
相對人
林錦池
相對人
林淑女
相對人
林淑彩
相對人
林淑芬
相對人
林王蕊
相對人
林秉宏
相對人
林文正
相對人
林采誼
相對人
林碧珠
相對人
林秀玉
相對人
何世明
相對人
何世良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何育志
相對人
何素珍

      何素芳

      何素貞

      馮忠誠

      馮冠勳

      馮齡儀

      吳深生

      吳深然

      吳深蘭

      吳深香

      林國寶

      張阿中

      張秀鳳

      張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150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之人,其生活均賴該津貼維生,又聲請人年近70歲,老邁而無工作能力,雖每月領有津貼7200元,然已不足供應生活所需,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05 年1 月4 日公所社字第1050000124號函為證,且依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於103 、104 年度無任何所得,亦無財產,是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又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6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