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何阿市 ○○○市○○區○○○○街00○0號2樓
- 相對人
- 林沂茂
- 相對人
- 林宗秋
- 相對人
- 林棋
- 上一人代理人
- 儲福宏
- 相對人
- 林明聰
- 相對人
- 林銘華
- 相對人
- 林錦龍
- 相對人
- 林益興
- 上一人代理人
- 周斯帖
- 相對人
- 林錦池
- 相對人
- 林淑女
- 相對人
- 林淑彩
- 相對人
- 林淑芬
- 相對人
- 林王蕊
- 相對人
- 林秉宏
- 相對人
- 林文正
- 相對人
- 林采誼
- 相對人
- 林碧珠
- 相對人
- 林秀玉
- 相對人
- 何世明
- 相對人
- 何世良
- 兼上二人
- 共同代理人
- 何育志
- 相對人
- 何素珍
何素芳
何素貞
馮忠誠
馮冠勳
馮齡儀
吳深生
吳深然
吳深蘭
吳深香
林國寶
張阿中
張秀鳳
張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150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之人,其生活均賴該津貼維生,又聲請人年近70歲,老邁而無工作能力,雖每月領有津貼7200元,然已不足供應生活所需,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05 年1 月4 日公所社字第1050000124號函為證,且依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於103 、104 年度無任何所得,亦無財產,是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又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