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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4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47號

聲請人
胡儷齡
代理人
馬恩忠律師
相對人
胡張秀霞

      胡純毓

      胡純如

      胡伯毅

      胡靜如

      胡伯澤

      胡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因聲請人重度身障無謀生能力,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重度殘障手冊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其近三年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查閱無訛,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4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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