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47號
- 聲請人
- 胡儷齡
- 代理人
- 馬恩忠律師
- 相對人
- 胡張秀霞
胡純毓
胡純如
胡伯毅
胡靜如
胡伯澤
胡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因聲請人重度身障無謀生能力,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重度殘障手冊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其近三年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查閱無訛,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